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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因職災傷病接受門診或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自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發給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計算方式:第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第2年按50%發給。
如何申請看這裡:https://ppt.cc/fYO2vx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2. 傷病診斷書正本。
3. 其他文件:
  A.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1.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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