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懷孕生下第二胎,這樣還可以再申
有續勞(就)保--符合生育給付及育嬰津貼請領條件,可再申請第二胎的生育給付及育嬰津貼
未續保勞(就)保--如年滿25歲,會被納入國保身份,可申請國保生育給付
勞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 https://goo.gl/2JSqwB
一、 | 請領資格 | ||
1.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
2.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
3.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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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
※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 ||
二、 |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 ||
1. |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
2. |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
三、 |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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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 ||
2. |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
3. |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 ||
(1) |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
(2) |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
(3) |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
4. |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 ||
※ |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 ||
四、 | 給付之核發 | ||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
五、 | 注意事項 | ||
1. |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係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2.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 ||
3. |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
就保育嬰津貼請領條件 https://goo.gl/BEzi4G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子女滿3歲前。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停期間繼續加保相關資訊 https://goo.gl/PwPV4H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因此,自104年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另依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之規定。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生效。」是以,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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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
1.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應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如不便透過投保單位辦理,得由被保險人自行填寫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登錄。 2. 如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申請書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 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 (2) 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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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網路單位可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aa/)辦理勞保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復職/育嬰被保險人地址變更作業,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惟辦理繼續投保作業,如被保險人子女未辦妥出生登記或為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本局將另行通知投保單位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 |
二、 | 繼續加保效力 |
1. 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之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 2.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但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3. 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者,同時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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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
1.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於上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以便正確寄發保險費繳款單。 2.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在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其個人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3.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本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 4.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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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復職通知 |
1. 被保險人復職時,請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錄。 2. 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3.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屆滿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本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 4. 投保單位如歇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應將所屬被保險人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一併申報退保,以免繼續計收保費。 |
國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 https://goo.gl/wB3Cxy
-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至勞工保險局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photos/a.207736852589200.59438.206013579428194/1953033924726142/?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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