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健保法第1條明定全民健保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依社會互助、風險分攤之制度意旨,人民只要符合保險資格,本即有加入保險,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不論其是否就醫或有無使用全民健保醫療資源而有不同。
二、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母法無明確授權下,就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即113年12月23日),失其效力。
三、故本部審酌公平性及保險道德風險,回歸全民健保強制納保原則,將不再設有停保及復保之制度,並刪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停復保相關條文,另依信賴保護原則,增訂過渡條文,保障113年12月22日以前已辦理停保者之權益。
四、全民健保是臺灣重要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制度,需要彼此共同珍惜;取消停復保制度後,全體國民權利義務回歸一致,國人只要設有戶籍,不論是學生、僑民或各行業之工作者,均有持續加保繳費義務,也才能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服務權利。
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自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locale=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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