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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小孩後,勞保在養育期間的福利及照顧是什麼?

為使勞工朋友安心養育子女,並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在勞工朋友們重要的人生階段,其實政府提供許多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在工作場所,享有每日的哺()乳時間,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此外,也有鼓勵企業推動設置哺()乳室與托兒設施等相關獎勵措施,以減輕勞工朋友們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


養育時期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我想瞭解更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就業)保險資訊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我想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懶人包

→我想瞭解更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請領手續

  •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 前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等如附檔(將於網頁上傳附檔),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網」(http://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至勞動部http://www.mol.gov.tw/23323/2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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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十六歲以上,於桃園市蘆竹區、龜山區、桃園區、大園區、平鎮區、大溪區、觀音區、新屋區、楊梅區、復興區、龍潭區、八德區從事企劃、規劃、設計、SOHO族相關之行業,不限居住地,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均可加入桃園市企劃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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