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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依照勞動部103年9月22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34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四、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

注意事項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2015-06-23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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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十六歲以上,於桃園市蘆竹區、龜山區、桃園區、大園區、平鎮區、大溪區、觀音區、新屋區、楊梅區、復興區、龍潭區、八德區從事企劃、規劃、設計、SOHO族相關之行業,不限居住地,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均可加入桃園市企劃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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